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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系统安全
等级保护

系统等级的确定与审批。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,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。其中:由各行业统一规划、统一建设、统一安全保护策略的全国联网系统,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对下各级系统分别确定等级;由各行业统一规划、分级建设、全国联网的信息系统,应由部、省、地市分别确定系统等级,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该类系统提出定级意见,避免出现同类系统下级定级比上级高的现象。对于该类系统的等级,下级确定后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。此外,需特别注意的是,同类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不能随着部、省、市行政级别的降低而降低,例如地市级的重要行业的重要系统不应定为一级或二级。